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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揮發性有機物減排階段特征及政策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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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0年正式開展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減排工作以來,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技術、經濟等方面的減排政策,初步形成了適用于我國嚴重空氣污染現狀的減排政策體系。為十三五期間VOCs總量減排的完成奠定了一定基礎。

 

近年來,我國高濃度近地面臭氧和顆粒物污染事件頻發,環境空氣質量問題突出,國家及地方開展了一系列大氣污染控制工作并取得一定的成績。2016年全國PM2.5、PM10、SO2和NO2年均濃度相對于2013年分別以28.2%、15.4%、45.0%和31.8%的比例下降,但是臭氧最大8小時濃度均值從2013年的139微克/米3到2016年的138微克/米3,污染情況未得到有效緩解。在重點區域如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臭氧作為首要污染物的天數占比不斷上升,污染態勢嚴重加重。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臭氧及PM2.5的重要前體物,臭氧污染形勢嚴峻歸根結底是因為VOCs污染仍未得到有效控制。VOCs來源廣泛,包含天然源和人為源,其中人為源包含工業源、交通源、農業源和生活源,目前國家的減排政策主要針對人為源VOCs的排放。

 

我國VOCs減排工作起步較晚,但是發展迅速,通過對我國人為源VOCs排放總量的歷史和未來變化趨勢研究,結合國家關于VOCs的相關減排政策發布情況,將我國VOCs污染防治大致分為四個階段:前VOCs控制期、起步階段、發展階段和成熟階段



前VOCs控制期



2010年以前,尤其是在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大量外資企業在國內興起了投資建廠的熱潮,帶動了我國涂料、油墨、膠黏劑等相關行業的生產發展。同時,社會經濟持續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也促進了涂料、油墨、紡織助劑等含VOCs原料的消耗,因此VOCs排放量增長非常迅速,這一時期內,VOCs排放總量年均增長率達11%~12%。但是由于當時我國各地對VOCs污染控制普遍存在認識不足、重視程度不夠的情況,國家對VOCs的排放控制政策手段嚴重不足,僅在少量行業如石油煉制和煉焦業,油品儲運、合成革制造、室內裝飾等行業實施了一些VOCs相關的排放標準和規定。

VOCs減排起步階段



2010—2012年是國家開展VOCs減排工作的起步階段。這段時間國家VOCs減排相關政策及其意義見表1。通過2010—2012年的初步摸索,雖然圖1中我國VOCs排放總量仍然呈現較為明顯的增長趨勢,但是增長勢頭較2010年之前明顯減緩,說明從國家層面頒布的VOCs減排政策有效減緩了VOCs的排放量增長。但是本階段仍然存在許多問題:首先是由于長期以來,我國污染控制對象相對單一,通常僅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工業煙粉塵等,VOCs存在底數不清、特征不明、控制技術及管理基礎薄弱的狀況,無論是減排對象的篩選、減排技術的選擇還是基層減排工作的開展都缺乏經驗,仍需要不斷摸索,汲取經驗。其次是VOCs排放來源廣泛,上述減排政策主要集中在工業源,對移動源、農業源、生活源的污染控制力度顯然是不夠的。此外這一階段VOCs排放標準嚴重缺失,這也加重了基層環保部門管理的難度。


VOCs減排發展階段



2013年我國《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發布以來,各種VOCs減排相關的政策以及配套的標準、技術指南等密集出臺(見表2),VOCs減排進入發展階段。

 

由圖1可以看到,2013年后,我國VOCs總量變化不明顯,說明通過幾年的努力,我國VOCs增長趨勢已基本得到遏制,這得益于我國近幾年VOCs減排政策的不斷完善,經過幾年的發展,通過制定專門的防治計劃,探索全過程全方位的減排策略,我國初步基本建立了以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為目標,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為法律依據,以各個行業的排放標準及排污許可制度為管理手段,以排污收費為經濟杠桿,以防控技術政策、技術指南等為直接減排工具的VOCs減排政策體系。這一體系的形成為“十三五”期間深入推進VOCs減排奠定了可靠的基礎。

VOCs減排成熟階段



當今我國VOCs減排正處于從發展到成熟階段過渡的關鍵時期,盡管相關政策體系已經初步建立,但是仍存在VOCs減排難度巨大、減排對象不精準、法律法規標準仍不完善、缺乏監測與大數據平臺支撐監管、第三方參與投入機制尚未建立等系列問題,要實現“十三五”VOCs減排目標,進入VOCs減排成熟階段,改善環境空氣質量還應考慮以下幾點建議。

第一,繼續加強重點行業VOCs減排力度

針對“十三五”期間全國VOCs排放量下降10%以上的目標,結合目前國家推行的重點區域重點行業的減排政策,考慮“十三五”期間全國VOCs新增量,同時忽略“十三五”期間各重點區域產業結構的變化,利用信息熵法對總量減排目標進行分配,從而分析總量減排目標能否順利實現,結果如圖2所示,所有重點區域的VOCs削減率都大大高于10%,說明如果把“十三五”10%的削減任務僅分配到重點區域重點行業上時,重點區域的VOCs削減率在30%~50%之間,減排任務十分艱巨,完成目標困難較大,減排力度需進一步加強。


第二,建立基于反應活性的VOCs減排政策

研究表明,在我國,基于反應性的VOCs控制對策比基于總量控制更為有效。如圖3,要控制我國82%的臭氧生成潛勢(OFP),從基于總量控制的思路來看,通過控制排放總量前40的物種,即需要控制人為源VOCs總量的80%才可有效實現82%OFP的削減。而從基于VOCs反應活性的思路來看,若要實現82%的OFP削減,則可按照物種OFP貢獻大小,依次控制OFP貢獻前25種物種,即僅控制為人為源VOCs總量的47%即可。說明基于反應性的臭氧控制對策在一定程度上比基于總量的控制措施更為有效,因此,我國臭氧的控制應優先通過控制高反應性的物種及其對應的污染源來實現。


第三,開展精準減排行動,建立VOCs排放重點源名單

對VOCs排放進行地毯式摸查,自下而上建立本地化VOCs排放清單,切實掌握本地VOCs排放總量、分行業排放量、排放重點源等信息,特別是排放重點源,以重點行業重點源為減排對象,落實減排方案的具體目標,列出國家級的VOCs排放重點源名單,從國家層面對這些行業重點源進行直接管控,實現精準減排。


第四,制定更加全面嚴格的VOCs標準體系。

針對不同行業不同的VOCs污染特征提出有針對性的VOCs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建立健全VOCs排放標準體系,按照“十三五”的減排需求制定嚴格的排放標準,對不同行業的VOCs排放特征進行研究,制定具有行業特征的VOCs排放標準,對已有的行業標準進行更新和修訂,并鼓勵地方政府根據國家標準修訂更加嚴格的地方標準;制定相關的技術指南,提高對基層環保部門以及排污企業的指導性。

第五,建設VOCs監測與大數據平臺

VOCs總量監測指標涵蓋的物種對象不明確或不統一,致使監測結果可比性差,也限制了VOCs總量核算的圖32015年我國人為源基于總量與反應性控制特征科學準確性,不利于VOCs污染水平的評估。通過統一布設基于污染源及重點區域的網格化監測點位,采集多維度數據,建立模型算法,挖掘分析有效信息,展現可視化數據,推進VOCs環境監測常態化,構建我國VOCs污染監測技術與大數據平臺,實現VOCs監測數據規范化、精確化、穩定化與可靠化。為國家和地方VOCs污染控制提供基礎數據和科學決策支撐。


第六,鼓勵第三方參與VOCs減排,并對市場進行規范管理。

隨著VOCs排污收費(稅)政策的頒布和實施,不僅是政府和排污企業參與VOCs的控制,應逐步放開市場,鼓勵能夠提供VOCs監測設備和治理服務的公司參與。考慮到未來排放標準提高、監管行業與區域的擴大,VOCs治理市場容量將會進一步增大,這意味著VOCs治理市場具有很大的投資想像空間,因此要規范管理VOCs治理市場,設置監測和治理企業的市場準入機制,逐步建立完整實用的技術評估系統,使VOCs污染治理更為經濟有效。